为加快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入力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指出:对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60%给予补偿。对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30%给予补偿。每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单个投资机构每年度获得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附件: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29日
附: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等文件精神,加快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壮大天使投资规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是指对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最终回收的转让收入与退出前累计投入该企业的投资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给予以一定比例的财务补偿。
第三条 风险补偿,应按照“控制风险、适当补偿”、“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风险补偿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风险补偿的适用范围为2015年






